中華工商時報
財政部長樓繼偉日前在G20稅收高級別研討會上表示,應該積極推動房地產稅改革,解決收入分配問題,這是一個難題,但要義無反顧地去做。
房地產稅由此再度引發(fā)熱議,不過現(xiàn)在的形勢已經(jīng)不同于房地產稅剛開始試點的當年。
房地產稅多年來雷聲大雨點小,進展很緩慢。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早已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立法方面,今年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修文在記者會上表示,調整后的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已將房地產稅法列入了第一類立法項目。第一類立法項目是指當年必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項目,屬于指令性計劃(根據(jù)《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這才把房地產稅的法律依據(jù)向前推進了一步。至于推進改革,則尚未有實質性動作。
形勢變遷,此前重慶、上海等地房地產稅試點的目的,已不適用于今日和未來。之前試點房地產稅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調節(jié)房價,但效果不彰。而最近幾年來,經(jīng)濟形勢已經(jīng)發(fā)生了巨大變化,政府財政體系也正在重構。在這種情況之下,房地產稅顯然不能單純再以調節(jié)房價為目的(更何況三四線城市面臨去庫存的壓力),而應該成為建構現(xiàn)代公共財政之重要一環(huán),尤其是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的、可持續(xù)的稅源。
當然,提供可持續(xù)的稅源并不意味著增稅。中國廣義宏觀稅負在世界上大約處于中等偏上的水平,目前,中國經(jīng)濟正處于轉型升級的關鍵時刻,決策層正在致力于降低宏觀稅負。在這樣的背景下,在原有稅收體系之外,還要加征房地產稅,只會與“降低宏觀稅負”的目標背道而馳。房地產稅應該意味著稅收體系的結構調整。
房地產稅本來是國際通行做法,其對應面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對等的公共服務。盡管中國國情不同于西方國家,尤其是土地制度差別巨大,但可參考的經(jīng)驗仍然很多,因為房地產稅對應公共服務的原理是相同的。
以中國之復雜,推出房地產稅,勢必需要大量的改革相配套,顯然,這些配套改革都需要時間。但房地產稅應該盡快破題,而不能俟河之清、猶豫不前。改革的時間窗口并非永遠存在。
目前開征房地產稅的技術條件已經(jīng)日漸具備。2016年被稱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落地”之年,目前時間過半,任務完成也已過半。截至7月底,全國335個地市、2855個縣市區(qū)中,已有170個地市、1451個縣市區(qū)實施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分別占比50.7%、50.8%。
如果確立了總目標(地方政府獲得可持續(xù)稅源,相應地提供對等公共服務),則不難辨識出重點問題所在和技術性問題的解決方向:
題中之義應該是普遍課稅,而非免征一套或兩套住房??梢栽O置在此基礎上再實施退稅制度,即根據(jù)家庭條件、婚姻狀態(tài)、子女、養(yǎng)老(退稅)等實施退稅,低收入家庭可以免除負擔。
從技術上來說,從小產權房和土地出讓年限到期的城市起步會比較容易,因便于解決其合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