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日報
本報訊 (記者 韓雯)近年來,社會團體承接大量政府購買服務,憑借專業的優勢,為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也有一些社會團體為了一己私利,打著慈善、公益的旗號,謀取不當利益。昨日從市社團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行為,民政部日前公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若有好的建議可以發至電子郵箱zcfgs@mca.gov.cn。
據介紹,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于1998年頒布施行,為適應社會團體發展現狀,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制保障,民政部啟動條例修訂工作。目前,《征求意見稿》降低了社會團體準入門檻,支持鼓勵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發展。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也可以直接登記。
近年來一些有關社會組織的信任危機事件的發生,與信息公開制度缺失有著密切關聯。為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社會團體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和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同時,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對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社會團體連續2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