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納稅人數量劇增,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已經無法滿足專業化、精細化的稅收管理要求。為強化稅源管控,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意見》并將稅收保障辦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目前相關部門正在進行立法調研。而要進行稅收保障立法,離不開對于欠稅管理的研究。
欠稅管理與稅收保障密不可分
首先,欠稅管理與稅收保障的根本目標高度一致,都在于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其次,相對于稅款正常入庫的過程,稅收保障的意義只有在欠稅追征的過程中才能得到完全體現。再次,有效的稅收保障措施既利于清繳欠稅,又能夠打擊涉稅違法犯罪,進一步預防新生欠稅。
以朝陽區地稅局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意見》的實踐為例,去年全年,朝陽地稅局共與朝陽區國稅局、工商局等單位進行數據交換,獲取新辦企業信息、注冊資金變化情況、預售商品房信息、房地產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和投資立項情況等各類數據共計10693條;取得朝陽區民政局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603戶,朝陽區衛生局提供的醫療機構名單1182戶,經過數據對比發現其中51個未進行稅務登記。可以看出,信息共享為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款流失提供了有力支持。
欠稅管理的困境與稅收保障的現狀
由于稅收保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減少欠稅和提高欠稅清繳效率,因此對欠稅管理困境的研究能夠為稅收保障立法提供借鑒。實際工作中,欠稅長期不得清繳的原因有三:
一是信息不通暢,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欠稅人的財務狀況。納稅人往往借口資金緊張而長期拖欠稅款,而稅務機關缺少與其他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導致稅務機關無法獲知納稅人的真實清償能力。
二是部門間聯動不力、部分法律規范不明,稅收的公法保護手段有限。一方面,稅務機關的威懾能力下降。尤其是“營改增”后,傳統“以票控欠”手段的稅收保障功能對于地稅機關來說幾乎失效。另一方面,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機構之間的聯合懲戒機制尚未建立,整個社會對欠稅人的生產經營或生活缺乏有效制約。
三是與司法機關交流不足,稅收的私法保護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債權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享有的對欠稅人的稅款請求權,其作為債權的一種,理應得到法律對債權的保護,包括私法對于債權的保護。但是在目前的欠稅管理活動中,由于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交流過少等原因,私法保護手段鮮有運用。
欠稅管理角度對稅收保障立法的建議
統一規范是方向。規范的統一性,不僅是立法技術的內在要求,更是確保稅收保障立法目的能夠得以實施的必然之義。進行地方性的稅收保障立法,應當與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保持內容上的一致,避免與現行法規出現沖突。
信息共享是根本。在與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方面,稅務機關應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建立互聯網共享平臺。各相關行政部門將該平臺與自己的部分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授權稅務機關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隨時通過平臺查詢其所需數據。
聯合制約是關鍵。從規范層面上看,對于未達到重大違法標準的惡意違法納稅人的聯合制約措施仍然缺乏。在稅收保障辦法中,建議對欠稅數額較大、違法情節嚴重、多次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實行如下聯合懲戒措施:一是將其欠稅信息在工商部門主管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進行公告;二是將向金融機構提供欠稅信息,作為金融機構授信參考;三是將聯合懲戒對象由欠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擴展到欠稅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高管、實際控制人,使欠稅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對企業有經營控制權的人身上;四是細化和規范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流程和部門對接程序,避免聯合懲戒流于紙面,逐步健全納稅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切實保障國家稅收。
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