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稅網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市國稅五分局在推行雙定戶電話語音納稅申報方式中,為達到上級制定的考核指標,要求個體工商戶都參加語音申報。個體戶王某以路近為由,要求自己繼續采用上門納稅申報方式。而國稅五分局征管人員以推行電話語音納稅申報是上級稅務機關的要求,且《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將其列入納稅申報方式之一為由,繼續要求該戶實行電話語音納稅申報方式。王某認為五分局的做法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繼續實行上門納稅申報方式。
復議結果市國稅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在對申請人的有關法定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后,對此案進行了復議,并作出決定:責成五分局糾正其錯誤行為,王某可以自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
法理分析首先,《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四種方式,即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方便納稅人為原則,又新增了一種納稅申報方式,即實行定期定額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其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除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外,也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但需經稅務機關批準。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納稅人有自主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也就是說,在稅務機關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的過程中,不管是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包括電話申報、網上申報等),還是簡易申報,選擇的主動權在納稅人自己,而不在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要盡可能地提供各種納稅申報方式,讓納稅人選擇既適合自身又有利于稅務機關管理的納稅申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