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稅務出版網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件,歸納起來主要有: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已扣未繳稅款三種類型的稅收違法行為。案例一:F公司2004年由于應扣未扣該公司應稅職工的工薪個人所得稅,某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責成F公司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案例二:S職業學院2004年由于少扣少繳該學院職工集資利息個人所得稅,某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責成S職業學院補繳少扣少繳的稅款,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案例三:J設計院2004年已扣未繳該設計院代扣職工的工薪個人所得稅,某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責成J設計院補繳已扣未繳的稅款,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處已扣未繳稅款0.5倍的罰款。
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錯誤,稅務機關在征管環節均未向扣繳義務人發出責令限期申報和限期繳納代扣稅款的通知。首先,從稅收違法行為人而言,稅務機關檢查以及處理、處罰的對象是扣繳義務人,而不是納稅人,這是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稅務處理決定的前提。因此,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依據只能引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處理、處罰。其次,從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上看,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我們在進行稅務處理、處罰時,要將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區分開來,不能把扣繳義務人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混為一談,這是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根本。
一、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代扣稅款違法行為的稅收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代扣稅款違法行為是指扣繳義務人未按稅法的規定對納稅人應扣的稅款不扣或者少扣的行為?!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這一規定說明,扣繳義務人對應扣未扣的稅款,應繼續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將應扣未扣的稅款向納稅人進行補扣,再由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追繳補扣的應扣未扣稅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由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的稅款在實際工作中難于操作,因此,總局在《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扣繳義務人將應扣未扣的稅款向納稅人補扣的規定。
綜上所述,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代扣稅款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在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將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的稅款向納稅人補扣,并補繳向納稅人補扣的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的稅款,同時承擔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扣繳義務人已扣未繳稅款的稅收法律責任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墩鞴芊ā返诹藯l規定: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由于稅務機關是在稽查環節才發現扣繳義務人的已扣未繳稅款行為,說明稅務機關在征收環節對其已扣未繳稅款的行為未作任何處理,既未對其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責令限期申報,又未對其已扣未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因此扣繳義務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在稅務機關責令的限期內繳納已扣未繳的稅款、滯納金。
綜上所述,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稅款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應為:稅務機關應責令扣繳義務人將應扣未扣、少扣少繳的稅款補扣解繳入庫,同時處以應扣未扣、少扣少繳應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已扣未繳稅款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應為:稅務機關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已扣未繳的稅款,并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