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務網
根據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內容,我們可以把行政不當分為權利賦予不當和義務課以不當。
(一)權利賦予不當
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權利賦予對象不當。當行政主體有權把權利賦予甲、或乙、或丙時,他必須作出合理的決定。如果不這樣做,雖不違法,但顯屬失當。二是權利賦予量不當。這是指在自由裁量中畸高畸低,明顯不合理。
(二)義務課以不當
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義務課以對象不當,即在義務課以對象的選擇上確定的明顯不合理。二是義務課以量不當,即在合法幅度內“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