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稅務律師網
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行為
稅務機關委托的扣繳義務人在委托權限內的征收行為給納稅人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如果不是征管過程中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則稅務機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這是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沒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就不存在賠償責任問題。這些違法行為包括超越權限、濫用職權、違反程序、應作為不作為及在處罰中事實不充分、證據不確鑿、依據不準確、處理不適當等。
必須有損害的結果發生
沒有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就不能構成稅務機關的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結果產生的原因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同樣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