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萬賬咨詢網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