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網
從法庭辯論的順序可以看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屬于指控性發言,提出稅務機關(被告)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系行政違法或行政侵權,以及稅務機關應負的法律責任意見和訴訟請求。被訴稅務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屬于答辯性發言,其答辯旨在申明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正確合法性,并指出原告被處罰行為的違法性。為此,作為被訴稅務機關的應訴人員要把握辯論的要領,講究辯論的策略。根據稅務行政應訴實踐,可以將應訴人員在法庭辯論中的要領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切題辯論,用事實說話,以道理服人
應訴人員在辯論中必須針對起訴書的內容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辯題(即引起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切題辯論。所謂切題辯論,就是直接針對訴訟爭議的焦點提出自己的意見(立論),圍繞論點擺出有關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論據),同時指出對方的謬誤(違法性及對社會的危害后果),從而論證爭議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結論)。這是法庭辯論最常見最有效的辯論方式。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有時由于原告提出的辯題內容過于寬泛或過于狹窄而不便于辯論,此時就要對辯題進行適當的處理:對內容寬泛的辯題進行限制,使辯題的內容明確具體,成為可以直接進行辯論的問題;對內容較為狹窄的辯題進行概括,使辯題由十分具體變為原則性較強的問題,爭取辯論的主動權。同時,還必須分辨辯題的中心,抓住辯題所要說明的實質問題,使論辯鋒芒直接指向要害問題。只有做到切題辯論,才能使對方推不翻、駁不倒,使法庭了解和確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從而使對方提出的辯論觀點無客觀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機智靈敏,及時抓住原告起訴或發言中的疏漏進行反駁
法庭辯論中,應訴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反駁。對策就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理由和法庭上的辯解進行反駁。這就需要應訴人員機智敏捷,善于及時抓住爭辯的焦點和原告在起訴與發言中暴露的破綻進行有理有據的反駁。反駁必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不能無的放矢、空洞無物、漫無邊際。對于原告提出的每個訴訟請求或論點,應訴人員應該逐一進行反駁,力求做到言之有法、言之有據、言之有理。
(三)靈活運用對策,相機而作,據情而辯
在法庭辯論中,必須運用適當、有力的對策,掌握辯論的主動權,增強辯論的效果。在稅務行政訴訟的實踐中,常采用如下對策:
1.起訴事實虛假夸大的,以真實對辯。如果原告起訴的內容或理由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夸大事實,甚至歪曲事實,應訴人員在辯論中必須運用具體足夠的可靠證據,證明事實真相,還其本來面目,駁斥原告的不實之詞。
2.以客觀全面的事實和證據辯駁對方片面謬誤的觀點。如果原告以片面謬誤的觀點,強調對其有利的一面,避而不談對其不利的一面,置客觀事實于不顧,應訴人員就應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把原告不真實方面的情況充分陳述清楚,揭露于眾,讓法庭和聽眾辨明真偽,從而使原告提出的片面謬誤觀點不攻自破。
3.實事求是,有錯就改。如果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中確有錯誤,就應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就改的原則,在訴訟過程中勇于修正錯誤,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工作。這樣,有利于提高稅收執法水平,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4.對于不影響案件定性或處罰的一般細節問題不宜與其糾纏。如果原告脫離實際或離開案件的事實迂回論理,或以打比喻的方法將題外事件拿來對比本案,應訴人員一般說來不要與之直接相辯,避免“空對空”或辯不清使自己陷于困境。這就要求應訴人員做到在不忽視事物共性的同時,側重于研究事物的個性,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結合案件的事實把本案的特殊性講清楚。另外,也可以提請法庭注意,制止原告辯論離題太遠。
5.先后有序,主次有別,循序漸進地進行辯論。在法庭辯論中要有先后順序,應訴人員在準備辯論提綱時,除應考慮重點問題先辯外,還應考慮在第一輪辯論后,原告還可能會進一步提出什么問題,如何予以辯解和反駁,做到有備無患。總的要求就是在準備辯論提綱時,須按案情發生發展的先后順序,在抓住主要矛盾和重點問題的基礎上,循序逐一地進行辯論,并列舉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縱觀全局,把握實質,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應訴人員除了辯駁、反駁外,最后還應向法庭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以供法庭依法裁判作參考。無疑,處理意見應是建立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之上的。處理意見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一是提請法庭予以確認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及其證據;二是確認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的錯誤所在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三是提請法庭予以確認被告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確性;四是說明稅務機關的具體責任,包括確有失誤或違法,是否承擔責任或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