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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局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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