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納稅網
一般單位或個人,由于對稅法缺乏了解,或懼其煩瑣,而習慣于采取簡單直接的辦法進行處理,如在合同中約定“一切稅費均由對方承擔”等等,這一約定看似明確,但很可能發生無效的法律后果,最終仍不可避免地承擔相應的稅費,而達不到合同預期的目的。
例如,在房產買賣中,買房人最關心的是自己究竟要付出多少錢才能拿到房產,總希望以一個明確的“一口價”鎖定合同,故在合同中傾向于將一些難以明確的支出風險轉嫁于另一方,于是出現了“一切稅費均由對方承擔”、“房款以外的支出與己方無關”、“因購房產生的稅費均由對方辦理”等類似的條款,但這些條款在具體實施中因與法律存在沖突而難以產生效力,如因房屋買賣所產生的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即買房人是繳納契稅的法定義務人,法定義務的履行不因民事約定而改變。
故,在合同中涉及涉稅事項時,不宜采取簡單的辦法,而應該全面清晰地掌握交易環節中可能發生的稅負及納稅義務主體,惟有如此,才能準確地確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