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稅網
案情
經某縣國稅稽查部門查實:個體戶李某從2002年2月起,一直在該縣縣城從事糧食生意。截至2002年底,他共向全國10多個省市銷售糧食5200噸,銷售額高達452.79萬元。但李某在近一年的經營期間,既未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也未申報納稅,應繳未繳增值稅18.11萬元、城建稅1.26萬元、教育費附加0.54萬元。
稽查人員在調查中發現,李某是于2001年年底該縣糧油交易市場開業招商引資時來到該縣做生意的。開始,李某在縣糧油交易市場登記有一個攤位,這一情況在糧油市場管理辦公室的資料中有明確的記載。市場開業后不久,國稅部門于2002年2月開始對該市場進行稅收管理,并于2月1日~4日連續四天在市場內播放通知,在市場大門口張貼公告,要求市場經營戶于當月10日前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按稅務部門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為慎重起見,稅務部門還向每一個攤主下發了《核定稅款繳納通知書》,由稅務人員親自送到經營業主手中。
根據上述情況,該縣國稅稽查部門認定,李某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拒不申報納稅,其偷稅額及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均已達到涉嫌偷稅犯罪的標準。因此,在依法追繳稅款、滯納金的同時,國稅稽查部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公安經偵部門接到國稅部門移交的案卷后,對有關證據資料進行了認真審查,并對有關情況作了進一步調查,最終決定不予受理。
分析根據所調查的情況,公安部門認為,國稅稽查部門認定李某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拒不申報納稅涉嫌偷稅犯罪,有三點不能成立:一、稅務部門當初采取廣播和公告的方式,通知市場經營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這一方式本身就存在與有關法律規定相違背的地方。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但必須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才能視為送達。當初,稅務部門于2002年2月初播放通知、貼出公告,要求市場經營戶于當月10日前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按稅務部門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不符合法定的公告期滿時限,因而公告是無效的。
二、李某不屬于公告送達的受送達人范圍,稅務部門的公告送達內容對于李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4日發)第二條的規定,對于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納稅。再者,從稅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調查的情況看,李某所有的經營活動都不是在縣糧油交易市場發生的。據縣糧油交易市場管理部門反映,李某在該市場登記攤位后不足一個月就將攤位轉讓給了他人,開始了其無固定場所的經營活動。在其經營期內,李某既未向市場管理部門交納攤位費,也未在市場辦理營業證照及交納各種管理費用。
三、雖然從稽查機關提供的證據資料來看,稅務部門向李某下達了《核定稅款繳納通知書》,但這份《核定稅款繳納通知書》的存根聯沒有李某及相關人員的簽字,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據此,公安部門最終決定對此案不予受理。
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文書送達方式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實際工作中,選擇什么樣的文書送達方式,必須根據送達的對象、場合和目的而定,同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事。該案件移送失敗,關鍵在于當初稅務部門文書送達的方式不當和程序錯誤。尤其必須指出的是,當前在日常的稅收征管活動中,由于認識不到位及受客觀因素的影響,稅務部門在稅務文書送達方面存在的問題還很多,務必引起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