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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地稅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如果一旦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沒有依法為納稅人保密,外泄了納稅人的有關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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