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納稅維權
來源;中華會計網 納稅人聽證時要注意的事項是: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相關鏈接
網站介紹 | 公司簡介 | 組織結構 | 相關文件 | 聯系方式
稅務專家咨詢網 京ICP證031046號 京公網 安備110102003881號
客戶服務電話:010-63540788 傳真:010-63540318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珠市西大街120號太豐惠中大廈1610-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