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網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致害的稅務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予以賠償的制度。稅務行政賠償屬于行政賠償的一種,其特點如下:
(一)稅務行政賠償屬于國家賠償
稅務行政職能屬于國家權力,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在根本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稅務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是國家賠償的組成部分,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稅務行政賠償的國家性還表現在,稅務行政賠償費用來源于國家財政,賠償費用由國家財政列支,根本上的賠償義務由國家承擔。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是稅務機關
雖然我們說稅務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根本上由國家承擔賠償義務,但國家是個抽象主體,無法直接以法律主體身份參加行政法律關系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只能由具體享有稅收征收管理權的稅務機關來承擔法律上的具體賠償責任,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應為實施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說明的是,稅務行政賠償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賠償,至于引起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是由稅務機關直接作出的,還是由稅務行政工作人員或委托組織代表稅務機關執行職務中作出的,均不能改變稅務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的承擔。
(三)侵權行為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屬于稅務行政行為。因該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賠償。如果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給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則不屬于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例如,稅務機關因蓋辦公樓損害了與之相鄰的納稅人的房產,雖然應由稅務機關賠償,但不屬于稅務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