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網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權請求國家給予稅務行政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簡言之,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就是指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稅務行政賠償的實踐,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包括以下幾類: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其合法權益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遭受的損害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受害人才有要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權利。因此,有權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人原則上僅限于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一般不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如前所述,受害的公民本人作為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當受害的公民死亡時,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轉移到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當有權要求稅務行政賠償的受害公民死亡,而存在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時,賠償請求人行使權利的順序是,第一順序是受害人的繼承人,其次是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就是說,若受害人有繼承人,且繼承人未放棄請求權,則后一順序的人即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就不能行使請求權,即不能出現不同順序的請求人共同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但由于繼承人有法定繼承順序之分,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沒有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因此,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則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如果同一順序的請求人是多人時,則他們可以共同行使請求權,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三)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是指在法律上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和地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如分立、合并、撤銷、解散、破產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賠償請求人資格發生轉移,主要是指經合并(包括兼并)或者分立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情況。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承受了終止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當然也包括賠償的請求權。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但以相互保護主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