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地稅網
(1)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決定予以改變的,應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2)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3)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4)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調查人員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并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6)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7)聽證費用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支付,不得由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承擔或者變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