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網
稅務行政應訴環節負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擬定《申訴書》(YS006),報經領導環節批準后,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或裁定不停止執行。
(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第二十七條)
(二)提請抗訴
對人民法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本環節報經領導環節批準后,請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第二十八條)
(三)再審或提審
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書》(YS006),提出抗訴,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或原審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書》(YS006)決定再審以及原審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書》(YS006)決定提審或發回再審時,本環節配合再審或提審,積極舉證和陳述案情。
(四)訴訟終止
申訴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接受或再審或提審維持原判決裁定的,本環節結束全部訴訟活動,整理案卷,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