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遼寧稅網
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債權,即代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給付的權利。
一、適用條件
1.納稅人欠繳稅款。
2.欠稅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且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
二、工作程序
1.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合法債權進行調查,并依法取得證據,將符合申請代位權的欠稅人債權上報審批。
2.經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附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欠稅人擁有債權的合法證據。
(3)納稅人的欠稅證據。
(4)人民法院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配合人民法院積極應訴。
4.對根據人民法院判決的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金額,依法實施征收。
5.對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金額實施征收有困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三、具體要求
1.欠稅人被行使代位權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債權。
(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欠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是指欠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3.到期債權僅指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4.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行使代位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