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納稅人網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新《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梢?,現行法律對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規定是明確的,但如何計算期間,《行政復議法》和《稅收征管法》均未直接作出規定。因此,在具體實踐中,對行政復議期間的起算,以及一些特殊情況的處理,常常困擾著納稅人和稅務人員。例如:2002年6月3日,某縣稅務機關對個體戶胡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并于6月4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胡某。胡某不服,依法向某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案中,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是從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當日6月3日起算,還是從胡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6月4日起算,胡某最晚可以在哪一天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在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內發生了特殊事由,導致胡某未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行政復議,在特殊事由消除后,胡某是否還能夠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又該如何計算?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因此,對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注意把握以下規則:
一、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自其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時,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是以時、日、月、年進行計算的,期間開始的時和日通常不計算在期間內。據此可知,在胡某一案中,胡某于6月4日收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即6月4日得知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從第二日,即6月5日起開始計算。
二、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應當依法順延。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這里所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節日,如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法定的休息日。在胡某一案中,胡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從2000年6月5日起算,經過六十日,8月3日應該為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屆滿日,但8月3日為星期六,是法定休息日,依法應當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因此,胡某最晚可在8月5日申請行政復議。
三、如果出現阻礙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事由,使得納稅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則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應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納稅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或者不可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社會或者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前者如國家發生戰亂、罷工等社會異常情況;后者如發生洪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法律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應該是指其他導致納稅人無法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客觀事實,如納稅人重病、發生車禍等。
在納稅人遇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計算應注意兩點:一是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到法定事由發生之日停止計算;二是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待障礙消除后再繼續計算。這里所指的“繼續計算”,是指在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有效,扣除法定事由發生的期限,滿六十日為期間屆滿日。例如在胡某一案中,假定在7月20日胡某所在地發生洪災,交通中斷,直至8月5日才恢復。則胡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從6月5日起算,至洪災發生之日,即7月20日停止計算;8月5日為障礙消除之日,從8月6日開始計算,在洪災發生前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6月5日至7月20日,已經過四十六日,剩余的期限為十四天,因此,胡某最晚可以在8月19日申請行政復議。
按照以上規則計算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既有利于保障稅務機關依法執法,又有利于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