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納稅人在受到稅務行政處罰時,首先想到的是托“關系”、走“門子”,能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不多。其實,當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時,可以而且應當通過法律等正當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會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納稅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因此,納稅人在接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稅務機關的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異議,或認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稅務執法人員陳述和申辯。陳述時,納稅人要提出自己對行政處罰的看法、意見或要求、主張,供稅務機關參考。納稅人要大膽地進行陳述和申辯,不要怕稅務機關會因此而加重對自己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nbsp;
另外,納稅人有申請聽證和復議的權利。稅務機關在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行為時,只要納稅人要求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如果納稅人有聽證要求,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納稅人認為聽證的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如果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范圍行為的,也可以不經聽證程序直接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
在復議過程中,納稅人享有申請延期復議、申請停止執行、查閱相關材料、撤回行政復議等權利。但應當注意,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提出,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也可以不經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奔{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賠償。根據規定,納稅人取得賠償的途徑有四條:一是稅務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給納稅人造成損害后,主動依法給予賠償;二是納稅人通過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同時提出賠償請求一并解決;三是通過行政訴訟一并解決;四是通過行政賠償訴訟解決。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或人民法院確定為違法行使職權并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并遞交賠償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芎θ说男彰⑿詣e、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唧w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ㄈ┥暾埖哪?、月、日。稅務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或納稅人對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自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