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一般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產生不同看法、不同意見而引起的爭議,或因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產生的爭議。稅務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稅務行政復議;另一種是通過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議,并依法作出裁決的一項行政司法活動。
具體來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如下行政不服,可依法提起復議申請:
一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主要有:1.征收稅款;2.加收滯納金;3.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4.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二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行為不服。
三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不服。主要有:1.罰款;2.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不服。
五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保全措施不服。主要有: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主要有: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是對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不服。
八是對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納稅人申請復議的方式和期限: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即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并在以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決定不服的,必須依照規定結清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稅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或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政行為、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政行為、拒絕核發稅務登記證、拒絕發售發票等行為,可在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還應注意的是,由于關稅、農業稅的征收管理分別由海關、財政部門負責,所以其復議應由海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復議機關負責。
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或者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裁決的訴訟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有:征收稅款、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強制、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為等。稅務行政訴訟的提起,一般以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裁決為前提。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和違章處理行為不服,必須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不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