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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前,(稅務機關)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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