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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遵守會場紀律。 3.聽證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正或者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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