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報網
本文通過對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定性與定位,論述了兩者的關系,闡述了二者的內涵和外延,分析了其中的共同與不同點。并根據當前稅收工作中處理執法與服務關系上存在的問題,提出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關系的思路。
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肩負的神圣使命和應盡職責。
作為承擔稅收執法和組織財政收入的稅務機關,要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適應市政府提出的優化北京發展環境的工作要求,打造服務型地稅,就必須正確理解和認識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
一、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現形式正確理解和認識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首先要明確二者的概念、主要特征及其表現形式。
1、稅收執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現形式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于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是稅務機關針對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或事采取的專門行為。
(2)它以國家名義實施,體現著國家意志,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適用。
(3)它是稅務機關依法單方面實施的行為。
(4)它是稅務機關必須認真履行的職責。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通過制定、頒布一系列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形成眾多的、有機聯系的稅收法律規范。稅務登記、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為,雖然種類不同,方式各異,但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是一種執法行為,是在行使著稅收執法權。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
2、納稅服務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現形式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貫徹落實國家稅法,更好地為廣大納稅人服務為目的,通過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正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滿足納稅人的合理期望,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綜合性稅收工作,它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和職責,是貫穿整個稅收工作的重要內容。
納稅服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納稅服務的提供者即主體是稅務機關,客體是納稅人。
(2)納稅服務是基于法律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要求而產生的,體現了征納雙方的地位平等性。
(3)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是稅收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
(4)納稅服務的目的是通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法制化、規范化,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有效降低全社會的稅收成本,促進稅收環境的優化。
(5)納稅服務的內容是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
納稅服務工作具有很強的綜合性,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稅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分布在稅務機關各部門的工作中: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公告咨詢、輔導服務,提高納稅人的辦稅能力;稅中——為納稅人方便、快捷、準確地依法納稅創造條件;稅后——為納稅人監督投訴,行政復議,損害賠償提供渠道。
二、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稅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
(一)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共同之處
1、二者有共同的目標稅收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為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稅務機關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生產力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稅收執法的目標就是:稅務機關履行職責,完成稅收職能,打擊涉稅犯罪,糾正稅收違法行為,促使管理相對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并創造法制、公平的稅收環境。而納稅服務的目的同樣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采取各項有效措施,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開放式的納稅服務體系,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能力的提高,營造一個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稅收環境,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由此可見,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目標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滲透、缺一不可稅收工作是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載體,離開了稅收工作就談不上執法,也談不上服務。從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含義和內容可知,二者同樣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始終。黨的十六大和十屆人代會都明確提出政府職能應當包含“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四個方面,這幾項職能均直接或間接地融入了服務的理念。稅務機關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部門,在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的主體都是稅務機關,客體都是納稅人,服務行為必然寓于執法過程當中,因此,二者顯然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稅收工作的過程,既是執法的過程,又是為納稅人服務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體現著法律的尊嚴和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水平的高低,影響著納稅人對稅收的態度。執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納稅人的對抗心理,改變納稅人對稅收的消極態度;服務質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辦稅能力。因此,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兩種行為之間的相關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不同之處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一項工作的兩個外在表現形式,二者在基本內涵、基本內容,基本原則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之處。
1、基本內涵不同
(1)執法就是執行法律。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已經載入我國的憲法。憲法規定:國家權利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具體貫徹執行。這種執法行為能夠直接產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黨的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依法治國的思想和理念已經深入到我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依法治稅是指在依法治國的前提和條件下,通過稅收法制建設,使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依法治國是依法治稅的前提和條件,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有機組成部分和結果之一。而嚴格稅收執法則是實現依法治稅的手段。
(2)服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泛指為他人做事,為國家、為集體或為別人工作。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宗旨。黨和政府中的一切工作人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公仆。毛澤東同志曾經指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這就是我們的出發點。”服務是“三個代表”的本質體現,服務是對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的基本要求,服務是對管理相對人的人權和利益的尊重和保護。稅收工作的性質就是為人民服務。從稅收工作的實踐看,服務工作貫穿于稅務工作的全過程。納稅服務的內涵是要求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依法治稅、規范執法,通過行政方式改革和機構改革,提高辦稅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納稅服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納稅服務是稅務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通過適當的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稅方便,包括稅收宣傳、稅法公告、意見反饋和舉報投訴、納稅救濟等公共服務,使納稅人在和諧的氛圍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行使稅收權利。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納稅服務不同于其他市場化服務,納稅服務是無償的公共產品,服務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服務的本質是護法維權,通過推動稅收的公正、公平,進而維護征納雙方的社會公信。廣義的納稅服務則包括優化稅制、完善稅政,改進體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稅務行政乃至整個政府效率等方面內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內容不同
(1)稅收執法的內容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所實施的一系列稅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為。稅收執法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執行和稅款是否及時足額入庫,以及稅收對市場經濟的杠桿調節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實現。從征管法的規定內容上看,稅收執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等五大方面。
(2)從納稅服務的概念可知,納稅服務的內容極其豐實。從征管法的內容上看,已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為納稅人服務提高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護納稅人權益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條款就有近30個,還有多條通過規范稅務人員的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服務的理念在稅收工作中,主要體現在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從稅收工作實踐上看,納稅服務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務、咨詢服務、辦稅服務、環境服務、援助服務五大方面。服務無止境。從發展的角度看,服務的內容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展和服務立法的發展而發展變化的。服務內容將不斷豐富充實,服務體系將不斷完善規范。
3、遵循的基本原則不同
(1)稅收行政執法的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貫穿于稅收執法活動全過程的,對稅收執法活動具有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執法的理論和實踐,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法定原則(執法主體法定;執法權限、內容、手段法定;執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效率原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
(2)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群眾路線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方針,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理念是黨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稅收工作實踐來看納稅服務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無償性原則。
(三)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通過對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概念和異同點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稅收征管法實施后,納稅服務已和行政執法一樣成為整個稅務行政的組成部分。在依法治國和轉變政府職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與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就如同硬幣的兩面,不可分割。
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辦稅、法律、咨詢服務,可以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這是做好整個稅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稅收執法的基礎。而良好的稅收執法既可以為納稅人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也可以提醒納稅人循規守法,避免事后加倍處罰的損失,這本身就是一種更有價值的深層次服務。
因此,應樹立稅收執法也是納稅服務,從嚴執法和熱情服務是相輔相成關系的觀念,既要把納稅人當作管理對象,更要把納稅人當作服務對象。優化納稅服務,要堅持服務與執法并重,努力做到在嚴格執法中提供優質服務,以優質服務促進執法。
三、當前稅收工作中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存在的幾種模糊認識和行為表現征管法的修訂和稅收“四觀”的教育,有效地提高了我局稅務人員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重要性的認識。但仍有少數稅務人員對其認識不清,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關系。主要表現在:
(一)重執法、輕服務的單純權力觀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的影響,在諸多法律規定中,強調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權力多、義務少,而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權利少,甚至沒有在法律上對相對人的權利予以明確,導致一些稅務干部仍然存在權力至上的思想,衙門作風嚴重,認為“我是執法的,高人一等”,將自己凌駕于納稅人之上,只講權力,不講義務,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甚至發生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逆反心理,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弱化執法力度隨著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納稅服務工作地位的不斷提升,也出現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忽視稅務機關管理職能和弱化執法力度的現象。比如:一些基層單位對納稅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觀念思考問題,強調優化服務而淡化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形成行政不作為,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執法不嚴的現象,以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漏洞。基層單位出現的這些問題,反映出相當部分稅務干部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認識上的誤區,經常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
(三)職責與職權的缺位或越位由于對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含義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確面對稅務機關所具有的執法與服務的雙重職能,也不能正確認識納稅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對人與接受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把本屬于執法范疇的工作運用服務手段處理,或者把本屬于服務范疇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來對待,造成職責與職權的履行過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鑒于部分稅務人員對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模糊認識,在稅收工作中堅持執法與服務的“相輔相成,二者并重”的原則就顯得更為重要。應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手抓稅收執法,一手抓納稅服務,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一)轉變陳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從經濟環境來看,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北京的軟硬件環境,吸納國際、國內投資,關鍵是政府部門要為企業提供一系列優質、高效、公開、透明和便捷的服務。因此稅務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與時俱進,轉變陳舊的管理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實現三個轉變,即:由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的轉變,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由形象性服務向實效性服務轉變。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做到熱情服務,樹立稅收“四觀”,建立良性互動的征納關系。
(二)樹立法治觀念,嚴格執行稅法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觀念,嚴格執行稅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避免執法的隨意性,維護稅法的尊嚴和權威,杜絕執法中的不規范行為。依法治稅不僅是“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內”。對稅務機關而言,依法治稅實際上是一場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內”的重要內容就是“治權”,即制約稅收執法權,因為執法不規范、執法隨意性過大等問題有相當部分都是濫用、錯用執法權引起的。要解決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轉變觀念,堅持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指導方針。
嚴格稅收執法,還必須正確認識依法治稅與組織稅收收入的關系。組織稅收收入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能,但是組織收入必須符合依法治稅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對稅收執法的根本要求;大力組織收入,履行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能,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在依法治稅與組織稅收收入的關系問題上,即不能把兩者簡單對立,也不能簡單等同,兩者的共同要求就是應收盡收。
(三)不斷加強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實踐探索一要加強禮貌服務。這是一切稅收服務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稅務人員道德水準和個人修養的表現,必須堅持。二要嚴格執法,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某一納稅人的特殊寬容,就是對其他納稅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公平競爭環境的直接破壞。三要加強政策資訊服務。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教育和培訓,尤其把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告知納稅人。在普遍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服務,對重點企業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辦稅服務,大力簡化程序和手續,最大限度減少納稅人的效率損失,降低納稅成本。五要鼓勵基層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上大膽創新。納稅服務不能僅僅理解為推出幾項便民措施,還必須從根本上簡化辦稅辦事程序,創新稅收征管服務手段,優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創新稅收工作體制和工作模式,甚至重新架構稅收法律法規。所有這些在納稅服務上的進步,不能指望上級稅務機關立刻拿出配套的全景解決方案,它只能來源于基層稅務機關的探索和實踐,來源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創新和自上而下的評估總結。比如為優化北京的投資環境,要想出臺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是短期能實現的,而我們地稅部門可以聯合工商、統計、銀行等部門,部分公開經濟統計數據,為納稅人提供經濟信息,便于納稅人進行經濟預測和決策,這就是符合納稅人需求的較高層次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兩大體系的有效運行及功能的發揮,有賴于二者監督制約機制的保障,必須建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內部、外部監督機制。一要公開辦稅制度。完善稅收法規信息庫,公開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公開辦稅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務標準,接受廣大納稅人和全社會的監督。二要健全崗責體系。按照定責定崗、職責明確的原則,將執法與服務的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崗位的整體合力。三要構建科學的考核機制。加強和量化對執法和服務的管理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掛鉤。四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稅務人員在執法和服務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失職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稅務干部的綜合素質無論是稅收執法還是納稅服務,關鍵要看執法者的素質。因此,稅務機關應從加強自身學習入手,使每一位稅務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綜合執法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準確無誤地將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到位,從而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培訓、咨詢等系列服務。
綜上所述,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不是兩個獨立的個體,而是一個整體。執法中體現出服務,服務中蘊含著執法。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兩種行為是寓于稅收工作當中,始終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全過程,既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又存在著不同之處,是相輔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證關系。只有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作用,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