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商網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1.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
2、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3、納稅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應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并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5.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
8.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10.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11.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依法查詢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2.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3.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四)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申請,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