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 依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現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的;
(三) 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因前條第 (一)、(二)項原因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仍無人繼續復議的,行政復議終止,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五)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行政復議終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