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商管理網
1、提出申請的期限:
納稅上有爭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審理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