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近日,某公司經理張某遇到了一件煩惱事。原來,張某的公司因稅收征納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申請了行政復議并于今年3月1日收到復議決定書。由于對復議結果很不滿意,張某的公司于3月17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因其超過“15日內”的訴訟有效期未予受理。
在日常稅收案件處理工作中,像張某的公司一樣由于超過時效而不能享受自身應有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不強,沒能充分了解和足夠重視“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須注意時效”。
下面筆者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須注意的幾個時效問題整理如下。
一、提出聽證時效。公民被稅務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處以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罰款,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必須在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則視為放棄聽證。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允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天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三、提請行政訴訟時效。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納稅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允許,由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決定。
四、要求國家賠償時效。納稅人的財產受到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且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范圍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但賠償請求人必須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2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繼續計算。
五、申請延期納稅時效。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必須在繳納稅款期限界滿之前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