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稅網
執照被吊銷向誰提復議
個體戶劉某開辦一體育器材專賣店,在2004年8月3日到某市A區工商局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于8月28日開始正式營業。
9月5日,A區國稅局在檢查時發現該專賣店未按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于是向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劉某在3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時至9月10日,劉某依然沒有辦理稅務登記,A區國稅局決定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提請A區工商局吊銷劉某的營業執照。A區工商局按照國稅局的提請,依法吊銷了劉某的營業執照。劉某認為處罰過于嚴厲,遂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決定。
對于是否應該受理劉某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市國稅局受理,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告知劉某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之所以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因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有關稅務登記管理的規定,即“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據此,理應由稅務機關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無權受理劉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因為營業執照的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營業執照的發證機關,因此只有工商局才是作出吊銷營業執
照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行政主體。在本案中,作出吊銷劉某營業執照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A區工商局,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必須是實施相應行政行為的主體,因此劉某應該向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
既然稅務機關不能作為本案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否稅務機關就可以置身本案之外呢?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該以行政復議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行政復議。所謂參加行政復議的第三人是指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者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到行政復議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踐中,行政復議的第三人通常有以下情況:1、治安行政處罰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害人。2、確認權利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3、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4、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其他行政主體。本案中的稅務機關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提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符合行政復議第三人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