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會計網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國家必須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稅務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稅務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行為造成的。或者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與職權無關的民事活動因而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者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也就是說,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3)賠償是法定的。受害人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賠償請求;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不屬于賠償范圍的賠償請求,國家不負責賠償。
(一)稅務行政賠償程序的概念
稅務行政賠償程序,是指稅務行政侵權的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形式等要求。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途徑
《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由此可見,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可有以下兩條途徑:
(1)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稅務行政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提出一項賠償要求或者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2)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提出救濟,又對稅務行政賠償提出請求時,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附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種方式適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須以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二是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先依行政復議程序,針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附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行政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并附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三)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受理與處理
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稅務行政賠償訴訟
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審查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諸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而其他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五)稅務行政追償
稅務行政追償,亦稱稅務行政求償,指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或者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六)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1)金錢賠償,即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稅務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夠恢復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是稅務機關將違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追繳稅款或者加收滯納金的,返還財產。財物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3)恢復原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財產,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者毀損而遭到破壞后,如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適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以“能夠”為前提。即能夠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否則適用金錢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賠償原則,是以賠償直接損失為原則。所謂直接損失,是指由于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