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生產企業,帳面反映全年有建材銷售收入100萬元,裝璜業務收入100萬元,另有銷售建材同時提供裝璜收入共計200萬元(即混合銷售),請問該部分混合銷售是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遇上這樣的問題,由于歸屬不清,而增值稅與營業稅又分別歸屬國、地稅征收,就可能形成矛盾。
財稅字【1994】第026號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可見混合銷售是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關鍵在于確定年度內貨物銷售額及非應稅勞務的比例是否超過50%。
但是具體操作卻有困難:由于企業混合銷售部分往往是合并計價,并不能準確劃分出貨物銷售額是多少,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多少。而混合銷售部分是應計入貨物銷售額還是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來計算比例;還是應將混合銷售部分劃分為貨物與勞務,分別計入貨物銷售額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來計算比例,并無明確規定。劃分不同就有可能決定了該部分混合銷售應征收稅種的不同。
雖然說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都相差較大,不必計較混合銷售部分該怎么算,但若是遇上本文開頭這一類企業,全年的貨物銷售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相差不大,就難以決斷了。甚至有的企業會有意利用這一點對價格任意調整,以達到少納稅款的目的。
為解決上述可能存在矛盾,筆者認為:應將混合銷售部分劃分為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貨物銷售額即以所用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將剩余部分作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然后再計算各自所占比例來確定混合銷售部分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這樣計算比較公允。建議上級有關部門能對年度內貨物銷售額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便確定混合銷售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