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權是新《稅收征管法》規定的保證國家稅收權益的重要措施。它實際上是借用了民法的“順位”概念,即在同一財產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或債權時,這些權利或債權實現的先后順序。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體現的是公共權利,滿足的是社會共同需要,因此稅收體現的公權應當優先于滿足個別需要的私權。我國一直就有“稅、貸、貨、利”支付順序的規定,但在原《稅收征管法》中沒有對此加以明確,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困難很多,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為此,新《稅收征管法》作出了稅收在“順位”中排序在先,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得到償付的規定。根據其他債權的不同性質,具體處理有三種情況:
一、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稅收絕對優先權的體現,即在當事人既欠繳應納稅款,同時其他債權人也擁有對該當事人的債權,而這些債權又未設定擔保的情況下,稅收優先于其他債權。如某縣稅務局2002年4月進行檢查時發現,某納稅人2002年2月欠繳稅款50萬元,責令其15日內繳納。15天后,納稅人仍未繳納,該稅務局決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后,該局持扣繳稅款通知書到銀行劃扣稅款,發現該縣法院已將該賬戶凍結,而其案由是納稅人的普通債務糾紛,后稅務局與法院進行協商,按照稅款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的規定,法院部分解凍該賬戶,稅務局追回了稅款。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其他法律已規定了“順位”的,應當按照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國法律一般都基于維護人權、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的需要,規定了一定的優先權。如: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應當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再繳納稅款及其他債務;《民事訴訟法》第222條、223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新《稅收征管法》第42條也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保全和強制執行;此外,還有《海商法》的船舶優先權和《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
二、稅收與有擔保債權的“順位”
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執行。”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順位”,稅收不具有優先權,而是與擔保債權平等的權利。在納稅人同時存在納稅義務和其他設定了擔保債務的情況下,稅權與債權是平等的,先償付哪個?就要排“順位”,而這個“順位”是按照時間先后來確定的,即誰發生在前,就先支付給誰。如2002年6月,稅務機關發現某納稅人2002年4月應納100萬元的稅款尚未繳納,遂按照規定程序強制執行,欲查封、拍賣該納稅人的一幢房產,卻發現該房產已于2002年5月抵押貸款,抵押期限為1年。由于稅收發生在先,抵押在后,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這里需要注意幾點:
1.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是稅收義務發生的時間。我國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因此,納稅人超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不論是否申報,欠稅就已發生。
2.抵押、質押、留置發生的時間以抵押、質押、留置合同或協議規定或生效的時間為準(抵押、質押、留置的概念參見《擔保法》)。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沒有其他未設置擔保的財產可供納稅,需要處理抵押、質押、留置的財產時,按照時間先后執行。如果有其他未設置擔保的財產,則不論稅收發生先后,都應稅收優先執行。
三、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稅收只包括稅款和滯納金。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稅收罰款優先于其他部門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理應當按照處罰通知書下達的時間順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