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對西方乃至世界各國的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促使傳統的韋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場與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轉變。特別是近幾年來,納稅服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稅收征管的主流發展趨勢,我國也將納稅服務作為構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首要環節。
一、對納稅服務的新認識納稅服務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被列入新的《稅收征管法》中,在我國還是第一次。這一形式的變化,給納稅服務賦予了新的內涵。這種新型的納稅服務與傳統意義上的納稅服務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很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一)納稅服務由職業道德層次上升到了法律的層次。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中雖然也有納稅服務的提法,但大多是屬于精神文明的范疇。新型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對此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具體地說,規定的服務行為如果沒有做到,屬于“不作為”;沒有規定的服務行為做多了,屬“越權”,均是行政違法行為。
(二)新型的納稅服務要求稅收征管模式由“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過于復雜和嚴酷的管理措施,會不斷加大征收成本,催化偷、逃、騙、抗稅的動機。在“管理服務型”的征管模式中,稅務機關必須將自己融入到社會、納稅人當中去。以社會、政府相關部門、納稅人為主體的稅收環境對稅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服務,這是文明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
(三)納稅服務由形式性服務向實效性服務轉變。在新的納稅服務體系中,既要有必要的形式,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切實服務納稅人的內容。
二、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的必要性(一)推行納稅服務是公共行政管理發展的取向。20世紀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這一運動被冠以不同的稱號,如管理主義、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共管理、企業型政府等。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成立的納稅服務處,是我國第一個專司納稅服務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機構,這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下,納稅服務工作已提上稅務工作的重要議程。
(二)倡導納稅服務是適應加入WTO對稅務部門職能轉變的要求。加入WTO后,面臨國際競爭,要求政府更有效率地發揮作用,為各類企業和個人搭建公平競爭的“舞臺”。
(三)當前政府服務仍存在以下問題:重管理,輕服務,弱化服務職能;重行為,輕意識,忽略思想建設;重具體措施,輕整體建設;強調個人覺悟、品質、行為,忽視組織的整體制度化;服務建設主要為滿足組織自身的方便,顧及公眾需求不夠;行政服務法規不全,組織結構不合理,集權式管理,腐敗與官僚主義,信息溝通渠道不暢;人力資源配置失當等。
(四)推行納稅服務是維護納稅人權益的需要。只有切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體現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使納稅人真正感受到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才能不斷增強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提高其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三、健全納稅服務體系需要處理好的兩對關系
(一)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公正執法、嚴格管理與優化服務并不矛盾,它們之間是辯證的統一。對于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守法者,稅務機關要提供必要的服務;對不愿履行納稅義務,又要享受公共服務的稅務違法者,要進行監控和懲處。公平執法,是最基本的納稅服務。
(二)政府其他部門、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實現優質納稅服務需要政府其他部門、稅務機關、納稅人三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合理、高效用稅也應是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政府作為用稅者,能否將稅款公正高效地用于公共服務,將直接影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其次,納稅人遵從稅法、依法納稅是納稅服務存在的基礎和目的所在。提供納稅服務,主要是幫助納稅人了解稅法,真實、及時、便捷納稅,如果作為公共社會一員的納稅人不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服務便達不到預期目的,同時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