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小王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繳納稅款實行核定征收、按月申報方式。2004年6月,小王因去外地進貨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進貨回來后,小王立即辦理了申報手續,繳清了稅款和滯納金。
是否應對小王延期申報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稅務人員發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因為《稅收征管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處罰,稅務機關就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理由是小王雖然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但他主動改正了錯誤,并繳清了稅款及滯納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應當不處罰。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
首先,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按行政主體權限范圍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前者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后者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疇、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如何處分小王這件事上,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稅收征管法》雖然規定“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僅僅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應當”或者“并”處以罰款。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既可以處以罰款,也可以不處以罰款。是否罰款,罰多少款,由稅務機關根據違法事實的情節、危害后果及違法行為人的改過表現決定。
其次,《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由此看出,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而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況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190號)第11條規定,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此看來,對于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的涉稅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如果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實際上,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對相對人來講非常重要。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中并沒有關于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只有《行政處罰法》對其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在日常的稅收執法中,對于涉及行政處罰的事項,稅務人員除了要依照《稅收征管法》之外,還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切實保護納稅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