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一些大公司對職工采取了股權激勵機制,其中富有成效的是授予職工股票期權,這已成為現代公司重要的分配機制之一。起初,股票期權限于以總裁為首的少數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后來逐漸擴展到普通員工,其收益占薪酬收入的比重不斷攀升。有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股票期權收益占其全部收入的90%以上。對此,大多數國家都在稅收上采取了相應的征稅辦法,有成功經驗,也有明顯的漏洞和不足,這些都值得我們很好地借鑒和研究。
“股票期權”是企業給予職工的一種權利。職工可以憑此權利在約定的期間以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票或本企業擁有的其他企業股票。
l.授權。即對雇員承諾工作多少年以后,可以擁有按現在股價購買本公司若干股票期權,也即許愿式的授權。在這個階段,雇員只是得到一項到期可購入若干股票的承諾,并不真正擁有股票。如果該雇員沒有工作到規定年數,則該項授權承諾也就作廢了。
2.行權。即雇員達到了工作年數,可行使按雇主承諾的股票數量和股價購入股票。如果股價下跌,低于承諾時的股價,雇員可以放棄購入該項股票的期權。
3.轉讓。雇員購入股票以后,可以立即出售該股票,也可以留待以后股價合適時再進行股票轉讓。
也有的股票期權是雇員既不購買股票,也不直接轉讓股票,只是得到承諾工作多少年以后,可以獲得若干股票的轉讓收益。
股票期權是分配制度的一項創升,具有兩個方面的激勵作用,即報酬激勵和股權激勵。在股票期權機制下,職工利益與企業經營效益可以緊密地結合起來。企業經營得好壞,既關系到股東利益,又關系到職工利益,從而形成利益共同體。這種股權利益驅動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努力提高企業經營業績。這有利于企業整合人力資源,穩定職工隊伍,特別是穩定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避免單純的工資加獎金的薪酬體系所容易形成的急功近利、短期行為,從而有利于企業長期發展。
對解決股票期權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歷來就有多種不同的見解,而各國所采取的做法也有較大不同。一般做法是,在授權、行權、轉讓諸層次中,選定一個或兩個環節征稅。具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l.在授權時征稅。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規定,在股權授予時征稅。這些國家把授予職工期權視為給職工的實物工資福利進行征稅。但也有的認為,期權只是認可購買股票的證明,本身并無實際價值,不可進行征稅。其中,荷蘭允許納稅人選擇在授予時納稅或在行使時納稅。
2.在行權時征稅。大多數國家不在授予期權時征稅,而在行使期權時征稅。其稅基是授權時股票價格與行權時實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在行權時征稅的同時,一般在轉讓股票時仍要征稅,即在兩個環節上征稅。如德國,對職工股票期權在行使期權時征稅,其稅基為授權時股票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職工在轉讓時獲得的股票出售收益,另按資本利得征稅。
3.在股票轉讓時征稅。有些國家不在行使期權時征稅,而推遲至股票出售時征稅,并對股票出售收益按資本利得征稅,不按一般所得適用累進稅征稅。例如,美國對職工股票期權的授權和行權都不征稅,而在股票銷售時征稅,稅基為行權價與股票售價的差額。行權后持股票滿1年的,其銷售收益按資本利得征稅,稅率為28%。
以色列規定,持有期權股票達到24個月的,其轉讓股票收益,按資本利得征稅;沒有達到24個月的,其股票轉讓收益,按普通所得征稅。
從上述征稅辦法可以看出:l.對股票期權不論是在授權時征稅,還是在行權時征稅,都必然要在股票轉讓時征稅,除僅在股票出售時征稅以外,一般都是在兩個環節征稅。
2.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或職工行使股票期權,其收益一般都視為職工因工作年限和業績而取得的薪酬所得。但轉讓期權股票的收益,大都視為資本利得或在限定條件情況下視為資本利得,并征資本利得稅。
跨國公司集團的母公司實施對職員授予股票期權的機制,也往往適用于國外子公司的職員。對此,國際上通常注重兩點:
l.母公司為國外子公司職員實行股票期權制度,是給國外子公司提供一種分配機制,要依循轉讓定價稅制的有關規定。如有不按獨立企業公平作價原則而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可以按轉讓定價稅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在國外接受股票期權而在本國行使期權,或者在本國接受股票期權而在國外行使期權,其所得的來源地均應以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地為準。但在涉及多國的情況下,國家間重復征稅和爭議以及征管漏洞都會不時發生。
在我國,企業職工的薪酬主要有“工資+獎金”和年薪制兩種形式,雖然注重了與企業效益掛鉤,但缺乏財富效應,長期激勵效果不明顯。但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把股權激勵列為吸收人才和穩定人才的一項機制。從去年開始,我國對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并且在不斷地充實完善對股票期權的實施辦法。近幾年所采取的做法,主要是向職工發放認股權證,承諾職工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數或滿足其他條件,可憑該認股權證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低于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企業股票;或者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的職工,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這一做法實際上是授予職工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職工只有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才能行使該項權利。在稅收上,我國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相同,對職工股票期權采取了在行權和轉讓兩個環節征稅。但是現行的許多做法不夠規范,亟須借鑒國際稅收經驗,完善我國對職工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制度。
l.在稅收上要有利于促進職工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可以考慮采取類似美國的做法,把對股票期權的征稅,全部推遲到股票轉讓環節。
2.要合理界定所得來源地,既要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又要盡可能的避免重復征稅。可以考慮以勞務發生地為股票期權所得的來源地,以有利于吸引外資和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
3.要密切注視和觀察對職工股票期權跨國征稅的動態發展,以利于應對和強化稅制措施,并注重國家間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