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4月份浙江、北京等省市率先宣布免征農業稅。
我國這次取消農業稅的舉措,是不是意味著農村稅收制度變革的方向是“農民零稅收”,這個問題我們有理由表示疑慮!
稅收概念再議
稅收的概念目前存在著“購買服務說”與“聚集調節說”兩個流派。
購買服務說是在資本主義國家公共財政理論框架之下產生的稅收概念。它的主要意思指:稅收是納稅人為了購買政府的公共服務而支付的費用。
聚集調節說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遵循馬克思財政理論框架之下產生的稅收概念。它的主要意思是指:稅收是國家聚集財富、調節貧富的手段。
其實,無論“購買服務說”還是“聚集調節說”,只要一個人生活在這個國家,這個人就對這個國家存在天然的責任或者說義務。
稅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表達一個人對他所在的國家承擔責任的一種基本形式。應該說,稅收的基本功能是公民對國家責任的具體體現,調節社會貧富差距應當說只是它的輔助功能。
我國自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完全的計劃經濟,公民對國家的責任承擔方式沒有用稅收的方式來體現,而是用自己的勞動任務完成的好壞來體現。只要公民按照國家的計劃,按時保質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他作為公民對國家的責任。在那個時候,農民是通過上交“公糧”的形式,承擔著自己對國家的責任。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開始用稅收來分配社會物質財富、用稅收來體現公民對國家的責任。
現在,我們的政府決定五年以后取消農業稅。這就意味著占我們國家50%以上的勞動人口——專門從事農業生產、依賴農業收入的農民,五年以后不用向國家繳納任何稅收。(現階段的稅收法規對農民的農業收入只征農業稅)。
但是取消農業稅以后,2600年悠久的中華文化培育出來的農民納稅意識,必然將毀滅,這個損失應該說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1994年稅改以來,我們國家每年都在4月組織為時一個月的稅法宣傳,希望通過它來培育和增強全社會公民的納稅意識。所以,從稅收的基本功能與公民的責任意識這個角度看,取消農業稅后.應當有其它更合理的形式來體現這樣龐大農民群體對國家的責任和義務。
農民的貧窮是否因為稅負太重
目前,人們產生農業稅稅負太重的感性認識,主要來自于農民現在實際繳納的農業稅與實際收入對比,無論從絕對額上說,還是相對比率上來說都顯得比較重。
但是,從我國目前實行的農業稅制度來說,農業稅制度的設計不應該讓人們感覺到農業稅“不堪重負”。
我國農業稅的設立是于1958年6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9次常務委員會通過,同日國家主席簽發頒布實施并開征的。
該條例規定的農業稅全國平均稅率是15.5%,計稅的依據是“常年產量”。并規定“常年產量評定以后、在五年以內,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
眾所周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在農業的實際單位畝產和1958年相比,成著倍的增長,但國家規定計稅依據的“常年產量”,自58年至今40多年基本上并沒有進行大規模的調整。
稅率沒有增長,計稅依據的“常年產量”也基本沒有調整。按說農業稅的稅負應該隨著實際單位畝產的增加而逐年降低。據有關資料顯示,由于計稅“常年產量”長期基本上沒有調整,農業稅的實際稅率全國平均水平是2.5%,比1958年開征農業稅時確立的15.5%下降了13個百分點。
但是,是什么原因讓農民感覺農業稅“不堪重負”呢?
首當其沖的原因應是“剪刀差”。
眾所周知,稅收是社會物質財富的第二次分配。市場交換才是社會物質財富的第一次分配。當工農產品在市場進行交換的時候,如果工農產品是通過不等價完成的交換,農產品的價格被低估,那么農民貧困則是必然的結果。而這種現象就是“剪刀差”。
農業稅是按農產品實物進行折算的,如果農產品的價格長期被低估,那么,稅收自然就顯出它的負擔性。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增收才是農民脫離貧困的根本出路。農民增收的途徑之一是縮小“剪刀差”。
如果政府不想辦法最大限度地縮小“剪刀差”,那么,即使讓農民成為“無稅群體”甚至讓農民成為“補貼群體”,農民得到的利益和實惠也是短暫的,從根本上說,解決不了農民貧困的問題。因為,工農產品交換時的“剪刀差”,還是會把國家通過“免稅”、“補貼”等形式讓利給農民的實惠“剪掉”。今年3月份的人大宣布取消農業稅,4月媒體就報道湖南、安徽等地農資漲價,就是明證。
從稅收與貧困的關系角度說:稅收不是貧困的根本原因。也許在某個區域、某個時期、某一群體的稅收負擔,確實占他們實際收入的比率很大,那也只能是稅收執行過程中出了偏差,并不是稅收本身造成納稅人的貧困。
我國的農業稅應當就是這個情況,法定的稅率和計稅基數并不高,但是卻讓納稅人感覺“不堪重負”,這只能說明.在農業稅征收過程中出了問題,而不能說明農業稅本身有問題。
開征農業個人所得稅
國家存在和運行的物質基礎是稅收.生活在這個國家的每一個公民對國家的存在和運行都肩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責任是通過稅收來體現的。
公民納不納稅是體現他對國家承擔不承擔責任的問題,公民納稅多少只體現公民能力大小的問題。應該說,貧窮不是免除國家責任(稅收)的理由,貧窮只能成為減少承擔國家責任(稅收)的理由。
整體上說,我國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是貧困的,但是從結構和區域上分析,專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并非都貧困。一刀切地對所有農民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必然在農民之間又要造成新的不公平。因為對于一個年收入僅3000元的農村家庭來說,免除300元的農業稅,對這個農戶家庭解決溫飽問題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于一個年收入30萬元的農業承包戶來說,本身就不存在溫飽問題。免稅得到的好處,是不是再投入到農業中,這是他的自主權,別人是無法干涉的。那么國家免稅的初衷是否能夠實現則不言而喻。
既然,我們政府已經宣布取消農業稅,那么,同時應當及時開征農業個人所得稅。在“剪刀差”問題沒有有效解決之前,可以采取較低的稅率和較高的起征點。
農業稅率多低算低,起征點多高算高.這或許是我們下一步要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