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商業企業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實際工作中,稅務人員經常遇到私營商貿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收付款項的情況。這些企業在做付款記賬憑證時,只附有銀行承兌匯票的復印件,或者不附任何單據;復印件上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都不是本企業人員,也沒有背書轉讓跡象。因此,如何確定企業是否真正支付了貨款,成為稅務檢查中的一道難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由銀行承兌的票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行使此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對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背書轉讓缺乏監督。
目前,大型企業在轉讓票據時,能夠按照《票據法》的有關規定背書,而一些小型的企業根本就不背書,轉讓的票據就跟現金一樣,沒有銀行方的任何單據。稅務人員只有通過異地協查收款方,才能確定企業支付貨款的真實性,,但是異地協查進度慢、效果差,一些企業便趁機鉆銀行監管不到位的空子,虛擬付款行為,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因此,稅務部門必須與銀行密切配合,督促銀行系統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對匯票背書轉讓的監管力度,使不法分子無可趁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