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這一規定雖然對降低稅收成本,照顧小額經營業戶起了一定作用,但從稅收實踐的結果看,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給稅收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難。
目前,各地無證經營戶很多,許多屬于稅收漏管戶,其形成的原因與這一規定有密切關系。這是因為,不少小額經營者的銷售收入時高時低,又缺少經營記錄,是否達到起征點,很難加以確定。即便一時可以確定,隨后納稅人又會以未達到起征點為由,與稅務機關糾纏;稅務機關又因找不到確切依據,造成許多不易解決的矛盾。對經營者來說,為什么有的納稅,有的不納稅?因此一些納稅戶提出“他不納稅,為什么讓我納稅”的問題,并讓稅務人員拿出對別人不征稅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稅務人員只好從寬處理,造成了管理失控,稅源流失。
二是實行普遍免稅,體現不出區別對待政策,不利于稅收杠桿調節功能的發揮。
三是將一個層面的經營者直接列入既不需納稅,又不需免稅的群體,不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影響良好稅收環境的形成。
四是對一部分經營者不征稅,他們就可通過多點經營、流動經營等途徑,按低于平均市場價的不含稅價格,從事經營活動,形成不平等交易,影響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基于以上情況,筆者建議取消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對于需要扶持的低收入階層實行免稅照顧,但需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享受免稅照顧的對象,可包括從事小額經營活動的待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殘疾人員,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小額經營者,以及其他需要照顧的經營者。免稅的收入額度,全國可定一個彈性數額,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確定。
這樣改革的好處是,為普遍實行稅務登記,全面控制稅源創造條件,有利于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有利于提高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有利于開展平等的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