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出現,跨國納稅人避稅問題日益突出,反避稅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嚴峻課題。預約定價協議(APA)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美國于1991年最先制定預約定價稅制,隨后其他發達國家也開始實行。我國深圳等城市經過幾年實踐,初步形成了預約定價稅制的雛形。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對預約定價作了原則性規定,使這項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對預約定價協議的評價預約定價協議,指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具有約束力的協定。即納稅人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必須事先把自己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內部交易和財務往來所涉及定價的計算方法、計算依據,向稅務機關報告,經審定認可,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以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調整的一種協議。
APA的實質是,將反避稅的稅務調整,由事后審計調整變為事前預先約定。首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由于預約定價是事前約定,從一開始便明確了某些交易的稅收問題,并進行跟蹤,一旦發現問題,容易確認和解決,避免了盲目繁多的審計工作,從而減少了征納雙方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其次,有利于企業經營決策。企業決策者一般要預測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以便作出合理的決策。由于APA運用事先確認的方法,使得企業有可能作出準確的預料與判斷,以避免稅收對經濟活動的影響。
但是,在我國實施預約定價稅制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是APA評審程序多,適用范圍較窄。實施預約定價由于程序多,耗費大,歷時長,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國公司,才會考慮訂立APA。二是實踐中價格難以確定。由于正常交易的貨物因品質、生產時間、地點、條件、環境等因素的不同而價格不同,所以,要確定一個在以后年度使征納雙方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價格,困難較大。三是實施管理難度大,預約定價實效難以保證。任何一項制度,其效果如何,關鍵在于實施管理。訂立APA后,需要稅務機關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對管理手段和水平要求較高。
我國實施預約定價稅制的情況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預約定價管理規程,但許多省市已開始探索運行預約定價方法。其運行程序一般應包括:
1.預備階段。非正式討論預約定價,僅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能否簽訂預約定價協議,進行可行性分析。
2.企業申請階段。通過會談,征納雙方觀點完全一致,納稅人可提交申請報告。
3.審計評估階段。對納稅人提交的實行預約定價書面申請,以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計分析,然后將審計評估報告報經本級或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領導批準;對涉及雙邊稅收協定的,應將報告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
4.協議簽訂階段。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預約定價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正式簽字。草案內容包括轉讓定價方法,協定條款設置與有效日期,術語定義,假定條件,采用的計算方法,納稅人義務,協議的法律效力及相互責任等條款。
5.跟蹤管理階段。預約定價協議簽訂后,應加強跟蹤管理。納稅人必須在每年終了后三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營情況,提供證明原協議事實沒有變化的可靠資料,以及遵守協議的情況。情況如有變化,應隨時報告。預約定價協議可以在三年內續簽,但不能自動續簽。
對我國實施預約定價的建議
完善法律法規。應盡早制定實施適合我國國情的預約定價管理規程。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將關聯企業舉證責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同時,應制定嚴格罰則,對不舉證和不履行預約定價協議的企業,不僅依法調整,還應施以處罰。
抓住重點,逐步推行。APA在我國的實施較晚,應先對具備條件的大中型關聯企業,實行規范化的APA,積累實踐管理經驗,然后逐步推廣。
抓好兩個環節,實施簡易預約定價方法。目前實施規范的預約定價受一定條件限制。為提高管理效率,可采用簡易預約定價法。一是抓住跟蹤管理環節,實施簡易預約定價。用傳統方法,對轉讓定價實施調整后,有些企業以后年度仍存在嚴重轉讓定價現象,重新審計調查調整又需復雜過程。所以,建議預約定價與傳統調整方法結合運用,對以前年度實施轉讓定價調整后,應要求企業提供未來發展趨勢及市場預測等情況,確定以后年度(3年內)的毛利率區間,簽訂簡易預約定價協議,并加強跟蹤管理。二是抓好經營前期環節,進行事前約定。將本應由征納雙方就轉讓定價方法訂立的協議,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協調,使中方投資者與外方投資者,在訂立合同時即明確利潤率,實施簡易預約定價,發揮事前“防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