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代理的概念內涵及其經濟意義
(一)稅務代理的基本概念
對稅務代理的概念進行界定,首先要對代理的概念予以明確。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第二,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或法律規定的權限內進行民事活動;第三,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稅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種。具體來說,稅務代理就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二)稅務代理業務內涵的全新界定
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涉稅事宜。《征管法》對于納稅人正當權利的維護同時也在法律層面上使得稅務代理的合法性得到了確認。但是,《征管法》中并未對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從國家稅收法律的層次上予以明確界定,目前所能找出的關于稅務代理業務內涵解釋的唯一權威規定是《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中的第二十五條。該條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二)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五)制作涉稅文書;(六)審查納稅情況;(七)建帳建制,辦理帳務;(八)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九)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這一規定為稅務中介機構開展稅務代理業務明確了的方向。事實上,目前我國的稅務代理業務也都是普遍地從事著諸如代理企業稅務登記、申購發票、納稅申報以及稅務行政復議和訟訴等一般性的涉稅處理事項。然而,應該看到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的新形勢下,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斷健全,稅務管理水平日益提升。在這種條件下,上述傳統的模式化的稅務代理服務已很難滿足納稅人特別是外資納稅人的要求,稅務代理業務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亟待發展和創新。
基于稅務代理需求的這種變化,我們認為,稅務代理的內涵需要重新界定,以適應形勢的發展。在目前開放形勢下,稅務代理業務從服務內涵上,可以分為傳統流程模式化的代理業務和新型研究創新化的代理業務兩種。所謂傳統流程模式化的稅務代理業務,就是指中介機構接受納稅人的委托,代理納稅人從事簡單的有既定規范流程可供遵循的重復性涉稅活動。上述《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除了“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外的其余幾項都屬于該種稅務代理業務范疇。新型研究創新化的稅務代理業務則是指中介機構接受納稅人的委托,按照納稅人的具體要求,依據其個體涉稅特征和整體稅收環境,通過不斷地創新研究和思考,制定出符合納稅人自身的涉稅活動計劃,從而達成納稅人目標的涉稅活動。這種稅務代理主要包括了涉稅流程診斷、稅務風險評估與控制、稅收籌劃以及稅企爭議協調等內容。稅務代理業務的內涵界定如下圖所示。
傳統流程模式化代理:稅務登記、申購發票、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代理――| | |――新型研究創新化代理:涉稅流程診斷、稅務風險評估控制、稅收籌劃、稅企爭議協調從本質上講,新型研究創新化的稅務代理并未脫離代理的屬性,而仍屬于稅務代理的范疇。這是因為,稅收籌劃等新型稅務代理服務仍是中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與稅務機關進行的有法律意義的活動。從稅務代理現實發展來看,新型研究創新化的稅務代理業務將更加符合開放形勢下納稅人對于稅務代理服務的需求層次和水平,從而進一步促進稅務代理市場的發展。
(三)發展稅務代理的經濟意義
稅務代理是市場經濟下社會分工細化的產物,是納稅人、代理者和稅務機關協同辦理涉稅事務的管理方式。對于納稅人而言,實際上是將自己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事宜,委托代理者辦理。納稅人通過委托代理,可以節約納稅成本,并由代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一定程度上轉移涉稅風險。對于代理者而言,是以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者服務,根據代理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合理的勞務報酬,同時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一定的風險。對于稅務機關而言,一些涉及稅收征納的具體事宜,不再直接面對納稅人,而轉由納稅人委托的代理者辦理,降低了征收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此外,稅務代理為稅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保障。現行流轉稅制的完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等,必將使稅制更加科學、嚴密、合理,稅制結構進一步優化,從而更需要稅務代理的積極參與。
可見,稅務代理的發展是深化稅制改革,優化稅收征管模式,改善稅收征納雙方關系的必然舉措。在目前開放形勢下進一步推進稅務代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外資企業稅務代理需求狀況分析
(一)外資企業稅務管理特點在中國加入WTO后的開放形勢下,在華外資企業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與內資企業不同,在華外資企業由于普遍出身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企業,其在長時間的市場競爭和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良好的運作模式,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有著完善的財務控制制度與詳盡的財務規劃。外資企業這種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理念,充分反映到了自身的稅務管理上,并顯示出如下特點:
1.稅收成本控制意識強烈。外資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早已認識到,稅收作為企業經營的一種外部成本,需要盡可能地加以控制。稅收成本的控制已普遍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目標予以實施。在企業的運作經營過程中,對于任何一項決策,其可能形成的涉稅成本都會在決策過程中予以充分的考慮,并可能最終影響該項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比如,美國波音公司前不久將總部從西雅圖遷到波士頓,就是考慮到波士頓的所得稅率要遠低于西雅圖。
2.稅收管理經驗豐富,稅收管理手段先進。外資企業在長時間的稅收管理工作中形成了豐富經驗,并通過各種先進的手段來達成自己的稅務管理目標。為了實現稅收成本的降低,外資企業普遍采用全球范圍內的轉移定價、國際避稅地、資本弱化、繞開稅收管制等手段規避自身稅負,達到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
3.稅務管理制度規范,大量聘請稅務中介。強烈的稅收成本控制意識和成熟豐富的稅收管理經驗,使得外資企業形成了規范的企業稅務管理制度,稅務管理的職能作用被突出,稅務管理工作流程化、專業化。對于日益擴張的全球化經營,為了保證企業在世界各地經營中稅收風險的規避和稅收成本的控制,聘請本地的稅務中介和專業人士則成了企業稅務決策的主要方式。例如,聯合利華公司總部就專門在其分支機構所在國聘請了45名稅務顧問,負責處理其全球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當地稅收問題,每年為公司節省數以千萬計的稅款。
(二)外資企業對稅務代理服務的需求
正是因為外資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具有上述特點,也就決定了其對于稅務代理服務不同的需求程度和層次。概括地說,在華外資企業對稅務代理的具體需求內容因企業規模和設立時間而有所差異,主要表現為:
1.在不同的企業規模上,規模大的企業對于新型稅務代理服務的需求較大,而規模較小的辦事處等外資機構對于傳統稅務代理業務依賴較大。由于規模較大的外資企業自身稅務管理制度已比較規范,有著明確的專業分工,因而對于諸如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傳統的涉稅代理事宜完全可以自己完成,而不需要聘請稅務代理。然而,出于降低稅收成本和規避稅收風險的考慮,同時限于自身對中國稅收制度和相關政策的缺乏深入研究和把握,因此其自然產生對新型稅務代理業務的需求。與此相反,規模較小的外資機構限于人員的安排以及自身業務的單一性,往往會聘請國內的中介機構為其代為辦理代理記賬、納稅申報等簡單的涉稅事宜。
2.在設立時間上,剛剛設立的企業往往需要傳統的稅務代理服務,而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形成一定規模的企業則會逐漸轉向對新型稅務代理的需求。在華剛設立的外資企業由于規模小,業務單一以及人員配置等限制,在稅務管理上往往會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其相關涉稅事宜,從而形成對傳統稅務代理的需求。在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后,隨著規模的擴大、業務的增加以及相關人員配置的完備,其對稅務代理的要求則逐漸轉為提供涉稅風險診斷、稅收籌劃等新型創新化業務。
由此可見,在中國加入WTO后的開放形勢下,更多的外資會參與到國內的競爭中,其經營規模也將隨之擴大。這也就必然導致其對于稅務代理業務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外資企業稅務代理市場潛力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