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內稅務代理供給現狀分析
(一)國內稅務代理市場整體狀況
我國稅務代理是在稅務咨詢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1994年國家頒布的《征管法》為我國稅務代理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下發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并在全國范圍內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了稅務代理試點工作。199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人事部聯合制定頒布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準入控制制度的范圍,這標志著稅務代理行業同注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一樣,成為國家保護和鼓勵發展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從而使稅務代理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進入了我國的經濟生活,成為我國“納稅申報,稅務代理,稅務稽查”這一征管模式的中心環節。
從代理業務的開展情況來看,據抽樣調查測算,目前全國委托稅務代理的納稅人約占9%左右,其中:單項代理約占70%,全面代理約占30%;在代理項目上,納稅申報約占30%,納稅審查占25%,稅務顧問占18%,稅務登記等簡單事項占13%;其他涉稅事項占14%。由此可見,中介機構目前所提供的稅務代理仍主要局限于納稅申報等傳統的代理業務,新型稅務代理業務供給十分有限。
從代理整體情況來看,我國的稅務代理率整體偏低,與世界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日本有85%以上的企業委托稅理士事務所代辦納稅事宜;美國約有50%的企業和幾乎是100%的個人,其納稅事宜是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澳大利亞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也是通過稅務代理人辦理涉稅事宜的。可見,我國的稅務代理市場還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二)國內中介機構在稅務代理供給中的優勢與不足
上文的分析表明,我國外資企業稅務代理市場潛力巨大,隨著開放的不斷深入,外資企業對于稅務代理特別是新型研究創新化的稅務代理服務將有著較高的需求水平。作為國內稅務代理市場主要供給方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認清自身的優勢與不足,揚長避短,超越外資中介機構而成為外企稅務代理需求的主要供給者。
1.國內中介機構的優勢
與外資中介機構相比,國內的中介機構在提供稅務代理服務中具有以下優勢:
(1)了解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背景,熟悉稅收法規具體運用尺度。由于國內的稅務中介機構脫鉤前一般都掛靠于國家財稅部門,相關人員有從事稅收政策研究和征管工作的多年經驗,因此對于我國稅收政策制定的具體背景,稅收條文的解釋和運用都有著較為準確的把握,從而有利于實現納稅人涉稅風險最小和籌劃收益最大。
(2)與稅收政策制定部門保持著良好的信息反饋渠道,可以及時獲取權威政策信息。由于有著這種通暢的信息交流機制,可以更好地知道納稅人的各項決策,保證其免于承受稅收政策意外變動所造成的風險損失,從而形成更大的收益。并且,可以通過這種渠道,為納稅人從事更高層次的稅收籌劃,即爭取有利于納稅人自身的特別政策的尋租籌劃。
2.國內中介機構的不足
在發揮自身優勢的同時,國內中介機構也應盡力克服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
(1)代理層次較低,服務質量較差。據調查統計,目前稅務代理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只有18%,大專學歷的占46%,中專以下學歷的占36%。這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差距較大,與國內相關行業比較也有較大差距。多數代理機構只是從事代理納稅申報、代理發票領購、代理小型業戶的建帳和記帳等一些簡單的事務性工作。至于如涉稅風險診斷、稅收籌劃高層次的新型稅務代理業務開展很少,代理質量難以保證,使稅務代理工作始終在低水平、低層次上運轉,嚴重影響了其對外資企業稅務代理市場的拓展。
(2)一些中介機構的“行政”色彩仍較為濃厚,市場化程度很低。盡管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稅務代理機構憑借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的行為已經日趨減少,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機構的定位沒有轉變,還是依靠稅務機關生存。而且,應當看到,這種對稅務機關的依賴在中介機構中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定位的不準確必然影響到服務內容的提升,進而難以滿足外資企業代理需求。
四、開展面向外資企業的新型稅務代理業務的探討
(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的范疇,必須依照民法有關代理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委托。代理行為發生的前提,必須是代理雙方自覺自愿。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違背代理人意志,脅迫為其代理。雙方是協議契約關系。
2.公正原則稅務代理機構和人員作為社會中介,是獨立行使自己職責的行為主體,其代理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這就要求代理人必須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
3.有償服務原則稅務代理是一種以專業知識和技術提供服務的行為,理應實行有償服務,這是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價值體現,完全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稅務代理中介機構必須同其他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通過服務取得收入,抵補成本,獲取利潤。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稅務代理中介機構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從而提高依法納稅、扣稅的自覺性。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是稅務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則。通過稅務代理,不僅可以使企業利用中介服務形式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維護其自身的權益,正確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而且還可通過稅收籌劃等新型稅務代理業務,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減少損失。
(二)新型稅務代理業務的基本服務流程探索
上文的分析已經表明,隨著外資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其對于稅務代理的需求層次將逐漸由傳統的流程模式化代理轉向以稅收籌劃、涉稅風險診斷為特征的新型的研究創新化代理。目前國內的稅務代理中介機構在提供稅務代理服務上雖具有自身的一些天然的優勢,但也存在著自身服務水平較低、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以及市場主體意識不強等不足。面對著外資企業未來對于稅務代理特別是新型稅務代理需求的不斷增加,作為主要供給方的國內中介機構在不斷彌補自身不足的同時,也應積極探索稅收籌劃、稅收咨詢等新型稅務代理的服務流程規范。
在這一點上,我們中瑞華恒信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積極的嘗試與探索,在發展傳統稅務代理服務的同時,大力開展以企業稅務咨詢、涉稅風險診斷、稅負狀況分析、專項稅收籌劃等多項為外資企業所需求和認可的新型稅務代理業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總結我們在長期的代理業務中形成的一套基本服務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1.代理業務的多渠道營銷。通過與既有客戶的交流,專業網絡媒體、納稅人俱樂部等多渠道的溝通與交流,宣傳自身的新型稅務代理服務理念與內容,使得納稅人逐漸認同這些服務,了解其功能與效果,從而形成潛在客戶。
2.與申請客戶進行前期交流與談判,明確具體服務目標。通過專業人員與申請服務客戶的多次交流,了解客戶的需求目標,并讓客戶了解我們中介機構所能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最終明確雙方的委托代理服務目標與方式,形成服務協議。
3.成立項目組,進行前期資料收集。針對服務內容,結合目標客戶的自身屬性,分析其所在行業的整體稅收生態環境、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以及與目標客戶委托服務事項相關的其他資料。
4.項目組現場診斷與咨詢。在前期資料收集和研究的基礎上,項目組進入到委托客戶現場,通過調閱相關資料、訪談業務人員,抽查具體憑證等方式,形成咨詢診斷結論。
5.形成項目報告書。在現場診斷與咨詢后,對形成的咨詢診斷結論形成專門的項目報告書,報送委托企業決策層。
6.事后定期回訪與反饋。在結束專項代理服務后,由項目參與人員定期回訪委托企業,了解咨詢報告執行情況,對企業的反饋意見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形成委托代理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