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時裝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金沙公司)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公司董事會決定擴大經營,出資1400萬元與美國某公司合資,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組建了金龍服飾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金龍公司)。美方公司出資72.29萬美元(按當時的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600萬元),經營期限為10年。金龍公司于2000年度建成投產,主要生產高檔西服,并于當年獲利。金沙公司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金龍公司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金龍公司的外方資本比例超過25%,按規定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優惠。
由于金龍公司的產品能夠適應服裝的流行節拍,生產能力都能夠得以正常利用,公司的經營業績比較平穩,預計在經營期以內,每年的銷售收入都在12000萬元左右,會計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0萬元。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每年將當年實現稅后凈利潤額的40%用于分配。該方案已經實施了四年。
2004年4月,普利安達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在對金龍公司開業4年來的稅收核算情況進行診斷審計時發現,金龍公司在利潤分配上存在合法但不經濟的問題。注冊稅務師王強云認為該公司董事會在確定分配方案時應進行稅收籌劃。
王強云指出:金龍公司是金沙公司的關聯公司,公司的具體運行應該從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金龍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業集團的利益就會有差別。這里至少有兩個操作方案。下面我們作一個具體分析:
方案一:在經營期限內,金龍公司的稅后利潤都以40%的比例進行分配。
由于金龍公司前兩年處于稅收優惠的免稅期內,金沙公司在此期間分回的稅后利潤560萬元(1000×40%×70%×2),按規定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而在后兩年,由于金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金沙公司累計可分回利潤476萬元[1000×(1-15%)×40%×70%×2],需補繳企業所得稅100.8萬元[476÷(1-15%)×(33%-15%)]。在這4年里,金沙公司從金龍公司一共獲得了投資收益1036萬元,補繳所得稅后的實際收益為935.2萬元。
方案二:金龍公司在不同的稅收政策條件下實施不同的分配方案。
如果金龍公司改變股利分配政策,前兩年和后兩年分別將稅后凈利額的57%和20%用于分配,則金沙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會發生變化。
金沙公司頭兩年累計可分回利潤798萬元(1000×57%×70%×2),按規定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后兩年,累計可分回利潤238萬元[1000×(1-15%)×20%×70%×2],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0.4萬元[238÷(1-15%)×(33%-15%)]。那么,在這四年里,金沙公司合計取得投資收益額仍為1036萬元,補繳所得稅后的凈收入為985.6萬元。與前一分配方案相比,金沙公司多獲得了50.4萬元(985.6-935.2)的稅后凈收益。
金龍公司改變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計支付的股利額并沒有任何增加,但卻為金沙公司帶來了更多的稅后凈收益。這是因為金龍公司提高了免稅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金沙公司將部分要補繳所得稅的投資收益額轉移到無須補稅的年度(其數額是476-238=238萬元),從而減少了金沙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支出。
在投資方從被投資方累計分回的稅后利潤總額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資方企業增加免稅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稅后凈利潤額都可以降低投資方所得稅負。
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比如金龍公司前兩年資金不夠充裕,支付過多的股利額會影響自身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有更好的投資機會,這種籌劃方案是否可行呢?回答顯然是肯定的。按照現行規定,只要被投資企業事實上實現了分配,即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就可確認投資者所得的實現。所以,如果金龍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或有更好的投資機會時,并不一定要實際支付股利,通過形式上的分配,同樣也能夠幫助金沙公司獲得節稅利益。
點評:
許多企業在進行擴張經營時往往到開發區、經濟特區等地投資組建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經營,這樣既能擴大經營規模,又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是,投資企業分回利潤時面臨補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029號通知規定,如果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第009號通知規定的公式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股利分配時進行籌劃,合法地減少投資方的所得稅支出。
但在具體籌劃時,應該注意的是:部分財務人員將低稅率企業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分回的利潤,不以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與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錯誤的。根據稅收的饒讓原則,本例中金龍公司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企業按7.5%申報納稅,但是金沙公司在還原利潤計算補稅時,應該按15%的適用稅率具體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