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榮業東興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的雷總經理十分高興。她說,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為她帶來重大利好。
原來,雷經理在上海成立了財務咨詢服務公司,并且在南京、蘇州、杭州和寧波等設立了非法人分公司。為了便于考慮各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強化管理,各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保底提成”的管理方法。由于各地的經營情況不同,各分公司有盈有虧,公司的稅收負擔比較重。僅以2006年的經營情況為例,上海公司虧損200萬元,南京盈利100萬元,蘇州虧損50萬元,杭州盈利150萬元,寧波虧損80萬元。
公司下屬的分公司雖然不是法人單位,但是,根據現在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各公司都應當在當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南京分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33萬元,杭州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49.5萬元。整個公司在全面虧損的情況下,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合計82.5萬元。
“以后的情況就不同啦!”雷經理高興地說。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作為企業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另外,為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我們知道,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什么稅,總要由有關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因此納稅人也是稅制的基本要素。納稅人是納稅的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的情況下,國家每出臺一個稅種,都要在這個稅種的實體法中明確納稅人,因此,每個稅種都有自己的納稅人。
作為企業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新稅法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法律界定,在概念上與《公司法》和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取得了一致,解決了操作環節的難題,為進一步落實新稅法打下了法律基礎。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作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了。”雷經理在我們面前算了一筆賬,“如果我們公司的情況發生在2008年度,南京和杭州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就不用繳了,這樣,作為總公司就省去了很大的一筆稅金,而且以后的稅收負擔還會大大下降,企業所得稅率由33%下調為25%,這對我們從事服務的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說不定我們還可以享受20%的所得稅率。”
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的操作細則還需要待實施細則出臺進一步明確。相信新稅法實施細則的出臺,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會有更具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