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稅務研究
自主創新的重點是科技創新,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應用;自主創新的主體是企業。這樣,自主創新就取決于企業的行為選擇,取決于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能力和動力。從企業和自主創新這兩個構成要素看,首先,企業是市場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其行為的選擇總是趨利避害的。這樣,企業的行為選擇在更多情況下注重的是行為選擇的結果,也就是其各種行為能否給他帶來相對較為豐厚的利潤。其次,科技創新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應用,一需要人才,二需要資金,三具有風險。
由此可以看出,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取決于以下幾個條件:
1.科技創新的最終結果能夠給企業帶來較大的利潤,創新項目的收益率至少不低于一般投資的收益率。
2.企業能夠有效規避創新項目的投資風險,即在創新項目沒有取得成功或成功后的應用中出現其他不確定性風險的情況下,如何將利益損失降到最低,或至少能夠獲得沒有從事這項風險投資時所能獲得的利潤水平。
3.企業能夠進行持續的資金投入,甚至是較大規模的資金投入。
4.企業擁有具備科技創新能力的人才或能夠吸引人才為其從事科技創新活動。
概括以上幾個方面,要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有效開展,需要企業具有自主創新的能力和動力,那么,有效地形成提高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和動力的激勵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企業并沒有成為真正的自主創新的主體,分析其原因,也在于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能力和動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科技創新的資金不足。企業進行科技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甚至是持續的投入,而企業往往財力有限。雖然政府可以扶持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但是從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以及當前政府財力的制約來看,政府不可能對眾多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投入。而科技創新又存在較大的風險,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
2.企業缺乏創新人才。由于收入、待遇和工作環境等因素企業難以吸引和留住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
3.企業不能有效化解和規避創新風險。創新項目若失敗,不僅使企業不能夠獲得預期的收益,還會造成企業虧損,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甚至導致其破產。即使創新項目成功,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企業也不一定在短期內獲得較好的收益,甚至相當長一段時期處于虧損狀態。我國企業目前還沒有有效化解和規避創新風險的機制。
4.在企業產品擁有相對穩定的市場份額,維持一個雖然不高但相對穩定的利潤水平,外在競爭壓力較小,企業可以相對平穩發展的情況下,鑒于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企業缺乏主動創新的動力。
5.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有時難以在較長時間內持續地為企業帶來利益。一是由于種種原因某些創新項目難以成為企業的獨享專利,具有較強的效益外溢.企業難以獲得成本補償或長期利益;二是當代科技發展迅猛,技術更新較快,無論是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還是應用,都有可能在短期內被新的創新所替代,會出現企業受益時間短、規模小的情況;三是企業的創新成果由于市場前途不確定、受讓資金短缺等因素制約,創新成果轉化困難。
推動企業自主創新,使企業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必須有效解決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使企業具有科技創新的能力和動力。
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動力,關鍵在于形成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指出,“實行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政策,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中介服務,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從稅收對企業收益水平的影響看,稅收激勵機制是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動力的重要因素。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扶持政策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幾乎所有的稅種;優惠的范圍包括了各類科研機構、各項科技項目的引進、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轉化,轉讓及其取得的收入,以及與科技進步相關聯的新興產業及產品的開發、生產與應用及其相關的項目和收入;優惠的方式包括了減稅免稅、各種形式的退稅、優惠利率,投資抵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特許扣除等。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對我國現行扶持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會發現這些政策雖然類型較多,涉及范圍較廣,形式多樣,但是仍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制約了稅收政策效應的發揮,在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與動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
1.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減弱了政策優惠的力度。這些長期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等等。治療性的優惠政策只能解決最急迫的“癥狀”,并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由制度缺陷所形成的深層次問題,因此,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2.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從科技創新的特點出發形成健全的政策體系。雖然現行各類優惠政策、扶持政策包括了各類科研機構、各項科技項目引進、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轉化和轉讓的各環節,但每一項優惠扶持政策都是針對單一環節、單一問題、單一取向而獨立存在的,并沒有從科技開發項目所要經歷的完整循環或運行過程中形成環環相扣、相互銜接的扶持機制。雖然每一項政策都很好,但卻是單兵作戰、成效較低.甚至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又產生了對自身效力的抑制作用。如對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收入免征營業稅,而對接受企業或相關部門委托進行技術研發、產品和工藝設計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從委托單位領取的課題費卻征收營業稅。稅收扶持政策更多地體現為對研發產品生產或研發成果取得收益階段的優惠,而對研發、推廣、轉化過程的優惠較少;尤其是能夠減少和彌補企業研發失敗造成損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護和補償政策更少,忽視了科技創新的風險性,動力激勵不足。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研發投入,重視的是對企業“創新能力”的優惠,而忽視了運用優惠政策使企業“形成創新能力”,企業創新能力所必需的人才、資金未能向急需的企業聚集,未能形成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有效機制。
3.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上,根據每一個稅種自身的特點出臺了若干確有力度的獨立的扶持政策,但是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在優惠形式上更多采取稅率優惠和稅額優惠的減稅免稅措施,對于利潤較少或沒有利潤而又需要扶持的企業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
4.臨時性、針對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開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現行的許多扶持政策多為針對科技發展中具體情況而出臺的解決個案問題、指向特定企業的措施,而且許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條件,且標準不一,重視身份特征,忽視內在屬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項目、所有的創新項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沒有形成長期有效的制度性規定,往往是一段時期有效,長期則作用弱化、激勵不足。如對軟件企業的優惠,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對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
使企業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必須完善我國目前的稅收激勵政策,構建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使企業既有動力又有能力。為了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2006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了《實施<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5]44號),其中包括8條稅收激勵政策,主要是: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對研究開發儀器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新的政策克服了原有的相關政策存在的缺陷,激勵效應增強,作用力度加大。如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取消了原來只有盈利企業可以享受,且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的限制,并允許5年內結轉抵扣;再如,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2年內免征所得稅,2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由“自投產之日起”改為“自獲利年度起”,等等。企業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是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保持持久競爭力的關鍵,部分稅收激勵政策的調整只是推動企業在創新的路上向前邁出一大步,還應形成具有長效的稅收激勵機制,不斷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因此,我國應著力構建具有持久力的稅收激勵機制。
1.完善稅收制度,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