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很多人認為,稅務師事務所如果沒有取得司法部門頒發的司法鑒定資格證書,就沒有資格接受委托,受理司法鑒證業務。其實這個觀點并不完全正確,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進行司法鑒證不都違法。
首先,司法鑒證許可并不是受理司法鑒證業務的前提條件。這里有兩個理由。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涉稅鑒證業務是稅務師中介機構的法定業務。二是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的規定?!度嗣穹ㄔ簩ν馕兴痉ㄨb定管理規定》(法釋〔2002〕8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需要進入鑒定人名冊的,仍應當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边@個規定有兩個關鍵的內容:一是法院的委托權限問題,專業未納入名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社會上自由選擇;二是名冊外委托問題,未納入名冊的專業,有關中介機構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涉稅鑒證業務屬于未納入名冊的專業,有關部門和個人有自主委托權,依法成立的稅務師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屬于合法行為。
其次,很多人對司法鑒證管理的許可范圍理解不準確。有人認為,稅務司法鑒證的程序合法性,僅指稅務師事務所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后,開展的稅務司法鑒證業務;沒按程序登記也沒有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司法鑒證業務,程序不合法,出具的報告也無效。其實,這種觀點于法無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業務都有規定范圍,而稅務司法鑒證業務目前還沒有納入司法鑒證許可的調整范圍。為此,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未納入《決定》調整范圍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礎上,逐步納入管理范圍。對于已納入范圍的業務,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受理這些業務是違法的;對于沒有納入范圍的業務,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按有關要求接受委托受理這些業務就不應算違法。
另外,堅持沒有鑒定許可證就不能進行涉稅司法鑒證的觀點不符合我國司法鑒定活動及管理的現狀。我國司法鑒定活動及管理曾經存在較為混亂的情況。主要是鑒定機構設置龐雜,職能重復;司法鑒定與檢察、審判工作職能不分,存在自審自鑒、以鑒代審的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建立了與本部門工作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在這種“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多頭鑒定”的管理體制下,司法鑒定許可證并不是受理公、檢、法等部門委托司法鑒證業務的必備條件。人大常委會雖然頒布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但其對司法鑒證行政許可的調整范圍還有一個逐步到位的過程。因此,對那些還沒有納入行政許可調整范圍的司法鑒證業務,現在司法部門并不受理司法鑒證登記的申請,也取得不了相應的許可證。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沒有納入行政許可的鑒證事項,不能因為不受理申請,不能取得證書而對這些業務不進行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