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這項政策調整意義重大,涉及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前一項重要的政策調整,有利于縮小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逐步實現公平競爭。因此,納稅人應盡快了解、掌握新政策精神,并依據新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納稅申報。
為了落實計稅工資調整的政策,使納稅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計稅工資政策調整的實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制定了三道讓納稅人得到實惠的防線。
第一、根據計稅工資調整的要求,測算預繳所得稅調減比例,計算調減預繳額,按月預繳所得稅的企業,應當將調減預繳額按月沖抵,12月份的調減額,從11月份的應預繳稅額中沖抵。按季預繳的,在申報預繳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一并計算三、四季度的調減額,從三季度的應預繳稅額中沖抵。
第二、無論是按月預繳或者按季預繳所得稅的企業,凡是在12月底之前,沒有將調減預繳額沖抵完的部分,應在12月底前辦理完退稅手續。
對于按季預繳所得稅的企業,已經錯過了在三季度沖抵預繳額的時機,補救辦法就是,應當抓住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時機加以沖抵。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那么,企業在2007年1月15日前預繳第四季度所得稅時,應當充分考慮計稅工資調整因素,不要再繳過頭稅。
第三、本年度即將結束,納稅人應當把執行計稅工資政策調整而發生的減稅額,納入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范圍,一并進行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對于計稅工資調整所帶來的工資額、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變化引起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應填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項下,用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