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預售樓盤時故意延遲繳納稅款。還有些企業則是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是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有意侵占國家財政資金,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甚至少報稅款或逃避納稅。
三是個別企業采取“體外循環法”,將預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銀行賬戶上,或不按規定向購房人開具發票,隱瞞收入;或者將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有企業將預收房款等掛在往來賬面上,使繳納的稅款變成往來流動資金,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是部分開發商將更名費、拖交房款押金、罰息收入、沒收的違約保證金、定金等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或往來賬戶,未記入應稅營業額一并申報納稅。有的將包銷代銷商品房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以從銷售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其它還有,以假發票虛列成本,致使企業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從售樓款中抵減代理手續費,以此少繳營業稅;更名費等收入不入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