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銷售環節還有一些具體問題,《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房地產經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先后作了具體的解釋和規定。
1、對預收定金的征稅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2、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歸銀行的稅收問題。
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轉讓在建項目的征稅問題
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取得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的稅收問題
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房產包銷商有關業務的稅收問題。
房產開發企業與包銷商簽訂合同,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根據市場情況自訂價格進行銷售,由房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開具房產銷售發票,包銷商收取價差或手續費,在合同期滿未售出的房產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對此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84號)明確: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關于賠償金收入的征稅問題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個人經營房地產征收營業稅等問題。
個人以各購房戶代表的身份與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地主”)簽訂聯合建房協議,由個人出資并負責雇請施工隊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個人將分得的房屋銷售給各購房戶。這實際上是個人先通過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將房屋銷售給各購房戶。因此對個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個人向各購房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另一方面,個人與地主的關系,屬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的行為。對其雙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的涉稅界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當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只有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才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還本”處理。
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轉讓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營業額確認問題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物業公司服務收入的征稅問題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