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的稅務處理
就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就營業稅、房產稅政策通知如下:
其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其二、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
為了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明確自2000年9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按如下規定執行:
其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其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其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經營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關于有關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現明確如下: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